天天关注:长春市民乘坐公交车受伤,法院判了!
2023-02-23 13:09:43 长春娱乐

近日,汽开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乘坐公交车摔伤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。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握手言和,避免了冗长的司法程序,减少了诉累。

案件回顾

2022年3月5日,原告孙某乘坐司机刘某驾驶的公交车上班,在车辆行驶至创业大街附近时突然发生颠簸,将孙某从座位上颠起后摔落,致孙某腰椎骨折入院治疗。经鉴定,孙某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。孙某出院后多次就赔偿事宜与涉事司机及其所在公交公司协商,因未取得进展,故将二者诉至汽开法院,要求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11万余元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庭审中,原告就其主张向法庭出示了各项证据,被告刘某及公交公司对全部证据无异议。法官当庭对依法应保护的原告各项损失进行核算,并逐一向双方当事人释明。经调解,双方达成赔偿协议,由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孙某共计8万元。

以案说法

安全第一是我们经常挂在嘴边的口头禅。日常生活中,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意外受伤的案例时有发生。那么,如遇到这类情形时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?为此,小编特意采访了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,听听他怎么说吧!

你好,法官。我在网上看到了与本案类似的一些案例,这些案例既有“侵权诉讼”也有“违约诉讼”,这是怎么一会事呢?

你好小编,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,实际上是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。承运人对乘客安全抵达目的地负有保障义务。承运人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,造成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,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乘客方可依据《民法典》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提起“违约之诉”。

同时,此类案件公交公司的驾驶员往往存在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等过错,而造成乘客受伤,故乘客也可选择提起“侵权之诉”。

需要注意的是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六条: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,损害对方人身权益、财产权益的,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。所以,在具体案件中乘客仅能主张被告承担一种形式的法律责任。

本案中,原告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,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。

原来是这样,那可以向被告主张哪些赔偿费用呢?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,受伤的乘客可以主张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可以要求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。造成死亡的,还可以主张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

还有一个小问题,明明是公交司机不当驾驶造成的事故,为什么各地法院都是判令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呢?

这是因为公交司机与公交公司之间一般成立劳动关系,而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有规定: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。

所以,司机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,此属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。

没想到小小的案件中蕴含这么多法律知识。太专业了,我得回去消化消化。

法律总是在问题出现之后才显示出它的评判价值,但我们希望大家在生产生活中都要小心谨慎,避免安全事故发生。

以后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也欢迎随时咨询。

♪(^∇^*)

来源:长春汽开区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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